党委印章管理制度
一、党委印章、介绍信、信函由党委办公室专人保管。
二、以党委名义起拟的有关文件,经党委书记签发,加盖党委印章;以纪委名义起拟的有关文件,经纪委书记签发,加盖纪委印章。
三、承办其他事务(包括证明、介绍信、信函等),需加盖党委印章时,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后方可加盖。
四、党委印鉴不准擅自带出办公室,确需带出的要经领导审批;不得在空白介绍信、信函上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