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是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党员坚持对党的信念和坚持党的宗旨意识、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永远保持党员的先进性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党员教育管理制度包括党课教育制度、接转组织关系制度、党费交纳制度、因私出境、出国党员党籍管理、外省市项目党员的管理、离岗职工党员的教育管理以及党员个人重大事项向党组织汇报制度等方面内容,各级党组织必须从细处入手、从教育入手、从管理入手,严格执行好本制度。
二、党员教育的内容、形式、要求及基本原则
1. 党员教育在内容的确定上,要注意思想性、计划性、针对性、系统性和创造性。要突出思想教育,要把增强党员的党性,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要有计划地实施对党员的教育,并且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确定党员教育的内容。
2. 党员教育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党的宗旨、纪律和党性、党风、党的优良传统教育,共产主义思想教育、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教育等。
3. 党员教育的基本原则:一是理论联系实际;二是正面教育为主;三是教育者先受教育;四是分类分层次教育。
4. 党课是党员教育的主要方式之一。要结合党在一段时间的中心工作,联系本单位党员的思想实际,确立党课专题。党员教育还可采取专题讲座、电化教育等。
三、党员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
1. 接转党员组织关系的几项具体规定: 党员因工作调动、解除合同、参军、离退休或其它原因,离开原单位,需要转移组织关系。调离本市的,需经集团总公司组织处转移;在本市内的,由公司组织科转接组织关系手续。党员外借、参加援外工程工作或学习,时间在半年以上,工作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组织关系;外出时间在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一般不转移党组织关系,可以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必须由本人及时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对擅自不按规定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党组织应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如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要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党的各级组织部门在接到外单位转入的组织关系后,应当在当月内分级转到党员所属的党组织,并编入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2. 党费交纳和管理的几项注意事项
新入党的党员,应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为预备党员后,从党籍起算日始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原则上以党小组为单位,党小组要做好党费收缴的登记工作,并按月将党费上缴党支部。基层党组织必须健全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保管、专立帐目,按月收缴,每年年终进行一次检查,做好报表,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好单位留存的党费。
党员应自觉向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的,经所在党组织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预交或补交,预交或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各级党组织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3. 对因私事出境、出国党员党籍的处理
党员因私事出境、出国,是指去境外、国外定居、探亲、自费学习、访友、继承财产、结婚、就业、旅游、奔丧等。因私出境、出国的党员,在办理申请出境、出国护照的同时,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保留党员党籍的书面申请,公司组织科应及时办理报党委审批。同时上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集团总公司管理的干部因私事出境、出国,须由集团总公司组织处办理保留党籍手续,报集团总公司党委审批。
对于出国或去港澳台长期定居的党员,应办理停止党籍手续。是预备党员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临时出境的党员,出境后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保留的期限是:出境、出国探亲,去港澳台地区的一般不超过3个月,去国外的一般不超过半年(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超过一年);出境、出国伴读,以其配偶的学习期为限;辞职出境、出国就业,以其合同书的聘用期为限。手续办理完备后,即将党员组织关系随同人事档案转移到所在地区。上述保留的时间,都应从党员出境、出国之日起至回原单位报到止。
党员出境、出国后要求延长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应向原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公司党委审查批准,才能延长保留期限。因私事出境、出国的党员按期回国的,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出国期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外的情况和表现,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党员组织生活。是预备党员的,可以按期转正。已被停止党籍的党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的,可以重新申请入党。
4. 外省市项目党员的教育管理。
随整建制赴外省市工作的党员,其党组织关系保持不变,由原单位党组织负责落实组建项目党支部或党小组,保证党员的正常学习和活动;如党员人数不足,由党组织联系参建单位组成联合党小组,并主动加强与党员联系,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
5. 离岗职工党员的教育管理
要按照党员教育管理全覆盖的要求,做好离岗职工的党员(指待岗职工党员、内部退养职工党员、协保职工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 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将离岗职工党员安排到有关党小组,并明确专人负责。
(1)待岗后参加社会非正规就业的党员,工作不满半年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党员证明信”,工作超过半年的,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将其正式关系转移至使用单位;工作结束后,组织关系仍转至原单位党组织。如赴外地单位工作的党员由原单位党组织发给“流动党员证书”,并定期进行检查,按时更换。如对方单位无党组织,依据有利于党员教育管理的原则,其组织关系可挂在应聘单位的上级党组织,也可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
(2)内部退养职工党员,一般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至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如赴外地工作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移至外单位党组织。
(3)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的职工党员,一般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至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如参加外单位非正规就业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移至外单位党组织。
(4)要落实好离岗职工党员参加正常的党内“三会一课”等教育活动,确保离岗职工党员参加民主评议教育、党内重大教育活动、党的民主生活会等接受教育权利。
(5)可运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如电话联系、电子邮件、家访慰问等,向他们通报党内和企业情况,鼓励离岗职工党员加强自学,落实帮困措施,开展关心慰问党员活动,探索多种渠道为离岗的困难职工党员或子女提供就业信息和岗位。
(6)不断完善和规范离岗职工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及时总结交流有效的活动和经验方法、健全工作资料,并作好对此项工作的检查督促。
6. 党员个人重大事项向党组织汇报制度
坚持党员个人重大事项向党组织作汇报,是《党章》规定党员的基本义务,也是党员自觉接受党组织教育、管理与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
党员个人重大事项范围:包括党员个人发生触犯刑法、扰乱社会治安、违反社会道德事件或被拘役的;党员个人结婚、离婚、因私出国出境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发生重大事件的都必须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按中纪委、中组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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