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党风建设,做好党的队伍纯洁性建设,建立思想纯、作风硬、业务精的干部队伍,特制定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二条 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于12月底召开,各党支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两次,分别于6月底、12月底召开,具体时间根据情况而定。
第三条 党内民主生活会中心内容:各支部应事先作出民主生活会的计划,确定生活会主题。
第四条 党委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间、内容需提前15天上报海南省国资委党委,以利上级组织了解情况。各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应提前5天上报公司党办。
第五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参与人员
公司党总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程序
(一)征求意见。为开好民主生活会,每次会前由总支充分征求群众对总支班子成员、部门中层干部的意见和建议,并予以反馈。
(二)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确定好主要议题,做到有的放矢。
(三)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克服缺点,加强团结。
(四)对民主生活会摆出的问题,制定出确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并要进行跟踪措施。
第七条 总支委员会委员除按规定参加总支委员会民主生活外,还要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
第八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要认真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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